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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的规定条件

为了保证水体的水质及衙生条件,排放水体中之污水应该满足国家所规定的要求。由于水体的用途不同,对其要求亦各不同。例如,有些水体系用作给水水源,而有些水体只作为游泳及美化城市之用。

  第一级水体,用作城市的集中给水水源,处于给水工程的第二卫生防护区,或用作国家养鱼场的防护区的河段。
  第二级水体'作为无组织的生活饮用水水源、食品工业给水水源及鱼产卵区的河段第三级水体作为城市居民区内的公共游泳场及美化城市用的,或渔业上的鱼群游往产卵地所经过的河段。

各级水体的污水水质有应符合下列下要求:

  ①污水与水体水混合后,水体中悬游杂质量的增加应不超过:一级水体-0.25毫克/升,二级水体-0.75亳克/升,三般水体-1.5毫克/升。
  ②污水排入各级水休后,水体中的溶解氧量不应小于4.0毫克/升;
  ③一级水休与污水混合后,20°C的B∏K5值不应大于2.0亳克/升,如为二级水体,B∏K5则不应大于±.0亳克/升;
  ④污水与水体中的水混合后不应产生任何臭味,且在给水处理过程中投氯后办不应产生臭味;
  ⑤污水与水体混合后不应有显著的颜色,为此将污水和蒸馏水按照污水在水体中的设计稀释度混合之并进行透明度的测定。对一般水体来说,此混合水在水柱髙20厘米时应无显著的颜色;对二级水体来说,上述水柱高为10厘米;对三级水体来说规为5厘米高;
  ⑥水体与污水混合后,PH值应在6.5÷8.5之间;
  ⑦污水被水体稀释后,有毒物质的浓度应不致对人及生物有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此外,排入水体的污水中的漂浮物质不应太多。可能含有传染病菌的污水禁止排入一级水体;此水经处理后可排往二、三级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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